关键词:农村危房改造
问:修订《工作规程》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3年和2015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桂危改办〔2013〕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2015年修订)》(桂建村镇〔2015〕88号),对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了国家的充分肯定。随着脱贫攻坚工作逐步深入,农村危房改造已成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突破重点,解决难点,实现中央确定“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等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3年、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问:修订《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轻深度贫困户负担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解决贫困户安全住房需求。
问:《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兼顾支持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危房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不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问:如何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桂建村镇〔2009〕9号)执行。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三级(B级)、四级(A级)。一级(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大于30%,承重构件严重破损、严重危险的房屋;二级(C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在5%至30%之间,承重构件中度破损、中度危险的房屋;三级(B级)房屋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小于5%,承重构件轻微破损、轻度危险的房屋;四级(A级)房屋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为“0”,承重构件没有损坏、基本完好的房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自治区负责培训市、县(市、区)技术骨干,市、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村技术骨干。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必须由经培训后掌握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的乡镇、村技术骨干进行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在建制村和自然村(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期满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认定。
问:农村危房改造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农村危房改造可采取修缮加固、拆除新建(含原址翻建、异地新建、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盘活置换等方式。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新建。
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4人及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不宜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列入维修加固,不受上述建设面积标准限制。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问:什么是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
4类重点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其他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之外,贫困程度接近建档立卡贫困的农户。
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如何识别?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以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其他贫困户按“农户家庭成员现有价值5万元以上,且能正常使用的拖拉机和收割机、面包车、轿车、越野车、卡车、重型货车、船舶等之一的”等五个一票否决来认定。
问:如何联合认定危房改造户身份?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将危房等级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此台账送同级扶贫、民政、残联、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复核确认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定。
问: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依据不同地区、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一)重建的标准:1.建档立卡贫困户:各县(市、区)以精准识别分数为基准,按极端、特别、中等、一般贫困等4个等级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极端贫困户补助标准可提高到4-6万/户甚至更高,视能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确定;一般贫困档次的补助标准为扣除极端、特别、中等类型补助,按一般贫困档次危改量平分剩余资金来确定具体补助标准。2.对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不低于本县户均补助*(1+0.3),以本地能建起最低面积标准安全住房为限(5人户以上按人均13平方米控制,特困人员按20-40平方米控制)。3.农村(诚信)计生户、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烈属等贫困户:不低于本县户均补助*(1+0.1)。4.其他贫困户:按当年度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其他贫困户户均补助标准确定。
(二)C级危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县重建户均补助的70%。
问:补助资金发放的时间有何规定?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县级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符合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程序发放到户;支付给危房改造农户的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30日内全部足额拨付到户,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属于由施工单位集中建房或建设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资金拨付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问:各级组织验收有什么要求?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县、设区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制度,即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和乡镇共同组成验收组,及时、逐户组织验收,完成一户、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在本县全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完成后,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总的验收报告;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县级验收报告后,组织市级验收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各设区市完成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后,及时将验收工作报告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设区市验收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各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情况作出评价。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发〔2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