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2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装配式建筑措施项目的计算,有效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现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中关于“措施项目”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要求的装配式建筑,脚手架、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不满足该评价标准的装配式建筑,上述措施项目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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