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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0〕4号)
2020/1/7 9:07:2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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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0〕4号

 

 

蒙玲玲(身份证号码:450331198612213025):

    经查,2019年3月10日,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你担任项目经理的柳州市广西假肢康复中心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假肢康复中心综合大楼建设项目“3•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9〕240号),认定你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存在以下行为:

    一、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未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李志斌,0771-2366338、2368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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