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全面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一)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规定,“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提升行动。逐步将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提出,“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要求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质量验收,逐步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管理程序”。
(二)必要性。目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经颁布了相关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其中,《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DBJ/T45-068-2018)从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从近两年开展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调研的结果来看,大部分设区市并未有效落实上述规范,被抽查的工程项目中均有部分项目未能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2018年度广西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仅为21.15%,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推进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绿色建筑监管制度,明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和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把控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绿色建筑全过程的闭环监管。
(三)有相关省(区、市)成熟的经验作为参考。近年来,全国有部分省(区、市)印发了有关加强绿色建筑质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建科函〔2017〕2054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98号),珠海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101号)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通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强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关于“全面绿色建筑”的规定,即: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部分明确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要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相关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相关单位应认真检查相关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相关单位应当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部分明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推广使用目录及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目录;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绿色建筑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加强监督抽查,重点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绿色施工内容并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时编制和修订绿色建筑的消耗量定额,完善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第五部分对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传和培训提出要求。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培训,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