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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44号)
2019/9/12 17:36:5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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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19〕44号

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6月19日,你公司在玉林市容县松山中学教学综合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容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松山中学教学综合楼“6.1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容政函〔2018〕147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未制定科学、安全的施工方案。

    二、项目停工放假期间未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值班管理。

    三、对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具体落实,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私自冒险作业,从业人员识别和防范安全风险隐患能力低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听证要求。我厅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经复核,对于玉林市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暂停你公司在容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个月的决定,我厅予以认可和采纳;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其余诉求,我厅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玉林市容县外)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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