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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42号)
2019/8/9 15:24:1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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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罚字〔2019〕42号

 

广西宏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10日,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公司为该起事故的劳务分包公司。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9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一、违规将公司资质给不具备劳务资质条件的个人(胡均辉)挂靠,用于承包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牵引管施工)中的劳务工程,包而不管。

    二、对项目施工内容及人员没有实质上的管理活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5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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