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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9〕2号)
2019/1/16 10:16:2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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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城〔2019〕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

    近年来,全区各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处置处理的监管力度,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逐年提升,但仍有部分污水处理厂长期低负荷或超负荷、低浓度运行,存在部分污泥非法处置或去向不明等现象。在2018年6月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中,部分设区市因污泥管理不规范、污泥去向不明、填报虚假信息等受到督查问责,教训深刻。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一)切实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加强对进水水质水量的监测,根据实际进水量和水质变化,及时调整工艺或运行参数;发现进水水质、水量明显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查明原因。要研究充分挖掘现有设施设备处理潜力的措施,通过改良运行流程或简易技术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出水水质。对于运行负荷较低的污水处理厂,要着力完善污水管网,优先对人口密度较高片区的污水收集系统进行完善;对于运行负荷较高、水量明显超出承载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要尽早谋划实施扩能改造或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对近期现有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布置的一体化处理设施。

    (二)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运行单位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化验制度和各项生产运行台账,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如实记载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等信息并由专人管理,台账保存时限应不少于3年。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定期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并与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

    (三)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运行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操作水平;制定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将突发事件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一)确保污泥处置达标。各市、县(市、区)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确保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鼓励辖区内污泥资源化利用,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

    (二)规范污泥转移过程。各市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各地可参照我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样版)(详见附件),结合实际自行印制使用。污泥联单信息应与污水处理厂台账信息保持一致,污泥转移联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3年。禁止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抛洒、随意倾倒。全区各地应于2019年3月30日前全面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三、提高城镇污水管理信息填报质量

    (一)准确填写“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信息。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每项内容的含义,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充分理解各指标所占分值,指导各运行单位如实、准确、完整填写。

    (二)按时完成填报工作。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8日前完成辖区内在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下同),并督促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于每月8日前报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要于每季度10日前完成辖区内在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信息审核工作,于每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审核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四、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规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止环境二次污染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历次审计督查、环保督察等中央督查的重点领域。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业务学习。当前我区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水平长期低下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专业性强、技术进步快,但我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交流频繁,难以保持相关工作政策和措施执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外行领导内行”“瞎指挥”等现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基本的专业常识,了解标准运行流程,掌握水质正常的判断标准,为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规范化管理。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建立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和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本级企业每月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所辖县(市、区)企业每季度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抽调专家随行开展技术咨询指导。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及时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避免事态发展酿成无法挽回的重大后果。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要严厉追究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定期在门户网站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信息和污泥处理处置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样版)  发文正式稿 (附件).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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