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出规定和要求。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是指广西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至九层(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意见》。
同时,申请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证明;申请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拟加装电梯单元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还应充分协商,经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并将建设方案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才可申请。
《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主要由相关业主承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业主亦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业主也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对符合条件并在《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广西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以七层住宅为基准补贴15万元/台,每提高一层补贴增加10%,每降低一层补贴减少10%;已预留电梯井的,补贴减半执行;《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县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财政资金补贴。自治区、市、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包括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广西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将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尤其是弱势群体较多的住宅小区,按无障碍电梯生产和安装标准加装电梯;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对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开展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文 李远哲 编辑 黄菁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