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8〕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调整广西“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已调整为“多证合一”改革事项。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相关事项。
二、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广西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请到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办理’多证合一’,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广西已设立分支机构并经本厅备案的,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截止时,不需再办理备案证书延续,也不需办理“多证合一”。
三、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要跟进完善,规范管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及时反馈自治区工商局,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