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便函〔2018〕522号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
你委《关于将南宁市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纳入2018-2020年棚改三年计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请示》(南建报〔2018〕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厅同意南宁市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2066套纳入自治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其中,列入2018年国家任务527套,列入2019年国家任务775套,列入2020年国家任务764套。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建保〔2017〕226号)要求,要严格控制将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与棚户区改造不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控制城边村、城郊村改造,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继续予以支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以外,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停车库(场)等基础设施,重点支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项目。
三、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实施要求,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提款进度与建设进度相匹配,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确保项目及时建成并交付使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要求,因项目推进缓慢或提前提款造成资金闲置和利息浪费的,自治区将列为审计发现问题予以重点督办,并纳入对各市的约谈和问责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