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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编办 法制办关于明确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等事宜的通知
2017/2/16 10:54:0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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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城〔2017〕7号


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2016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以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印发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成员单位名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22号)要求,为推进我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称谓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称谓。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协调和分解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统筹推进全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牵头起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文件,提出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和问题;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工作会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刻制、保管及使用管理

    (一)公章的刻制及保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有关程序申请刻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保管。

    (二)公章的使用管理

    ⒈ 向全体或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印发意见、方案、会议纪要等文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会签后,采用落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形式行文发出。

    ⒉ 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采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会签并加盖三家单位公章的形式行文上报。

    ⒊ 向部分或个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印发会议通知、工作建议、函等日常事务性文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相关业务处室商议后,采用落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加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章的形式行文发出。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采用专用文头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套红文头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有关程序申请制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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