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努力完成今年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和居民安置任务,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大体平衡,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完成2016年目标任务
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督查力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确保于12月底前实现今年自治区新增任务100%开工的目标(国家下达目标任务已于9月30日实现100%开工)。
二、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注重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合理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优先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条件较好的地段安排建设用地。要进一步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在节约建设成本的同时,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要统筹协调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减化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使用管理
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收储后,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工作部署,确保土地利用最大化。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结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出让的土地。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优先偿还棚户区改造贷款,其次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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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201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