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补充意见》(宿政发〔2008〕142号),全文如下: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08〕107号)作以下补充和完善。
一、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144㎡以下(含144㎡)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环节税收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条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调整放宽中心城市商品住宅的补贴范围。凡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2层(含12层)以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购买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他商品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其他补贴范围和标准按原文件(宿政发〔2008〕107号)执行。
四、进一步放宽普通住房信贷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首付比例均按20%执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五、暂停执行商品房核价制度。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实行每月由市物价局公布分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便购房者参考。必要时,公布经审核的楼盘各种成本和纯利润等,以便购房者明白放心地购买。
六、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对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36号)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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