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全面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齐齐哈尔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与使用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突出强调了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拒缴或少缴;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是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可以达到12%;对高出规定比例部分要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意见》把维护职工拥有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放在了首位。
《意见》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的职工给予相应的优惠: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回迁安置的实际货币投资额100%比例贷款,同时允许该职工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意见》还放宽了提取方面的政策,如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一年可提取一次。
《意见》还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